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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健
何 平
杨佳鹏
黄平林
古正举
陈中华
吴立岩
 
来信编号: 19860 来信时间: 2009-03-24
来 信 人: 南方花园业主 信件来源: 邮件
联系地址: 达州市达县南外南方花园 信件类别: 投诉
信件主题: 达州市达县南外南方花园水荒事件
信件内容: 何市长你好:
     希望你为我们360户业主主持公道,关于水荒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于漏水造成水费差额8万余元。管道该谁维护,自来水公司的话,业主交了水费,他有义务维护;交了维修基金(我们所缴纳的维修基金现在使用情况也不知道,这一切把我们业主蒙在鼓里,任意他们摆布,他们怎么不给我们公布一下帐目呢?),他有义务维护。
二、 所以大家要搞清楚,我们该不该交这么多。另外,我认为:
三、 1、物管对水管管理不善,而且业主又不欠水费,为什么宏冶物业管理公司不把费用缴纳到给排水公司,给排水公司称南方花园有几月未缴纳水费,所以应对停水问题负责;
2、停车费应当分给业主
3、物管及业主委员会应于盛源房产联系,由其承担一定的费用
四、 关于水改装及物管其它问题的看法
五、 盛源房产在当时购房时说的是水安装为赠送,当时号称价值2000元。此时,是
否应该对此有个说法;
六、 条款: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的需要。
3、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
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
权法》)
5、 第 六十二 号

七、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八、 自2007年10月之后,据本人目测,在南方花园外停放车辆每天在10辆以上,按每月80元计算,每月收入为800??1000元,至今共15个月,共计15000元左右。请问这笔收入业主拿到没有。
九、 建议:
十、 1、介于现在的业主委员他们和现在的宏冶物业管理公司都是一群乌合之众、狼狈
为奸,况且他们的产生是从何而来,怎么成为所谓的现在的业主委员?我个人倡议解散现在的业主委员会,从新民主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
2、 把现在的宏冶物业管理公司踢出去,不让他们在管理我们小区,因为他们不但
没有把我们的小区管理好,反而是越管越乱,现在弄成一团糟,致使我们小区经常闹水荒;
3、 现在的水表改造问题,希望自来水给排水公司直接到我们小区现场办公,确实
需要改装表的前提下,那么我们把所需要改装的费用缴到给排水公司,不需现在的什么所谓的物业管理工资再在其中搅。
十一、希望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为盼,为我们解决一直以来困在我们生活之中的老难题-水荒。
回复时间: 2009-03-26 13:43
回复内容: 来信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南城给排水公司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及立户注册水表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立户注册水表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为此,南方花园立户注册表后的管网漏水,应由用户或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南城给排水公司建议:一是继续使用总表但必须改造整个院内的管网,二是安装户表,直接由南城给排水公司抄表到户。业主可缴费到物业公司统一到南城给排水公司办理,也可推选代表收费直接到该公司办理。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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